1、鋁門窗所用鋁合金型材的牌號、狀態、化學成分、力學性能、尺寸允許偏差及外觀質
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 基材》GB5237.1的規定。型材橫截
面尺寸允許偏差可按普通級執行;對有配合要求的尺寸,其允許偏差應選用高精級或
超高精級并選用同一批次的型材。
2、鋁門窗用主型材壁厚應經計算或試驗確定,其中門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最小實測
壁厚應不小于2.0mm,窗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最小實測壁厚應不小于1.4mm。
3、鋁合金型材表面處理應符合下列標準規定:
1)、《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 陽極氧化、著色型材》GB5237.2規定,在沿海及工業大氣污染嚴重的地區,與結構膠粘接處陽極氧化膜平均厚度應不低于AA15級的要求;其他地區陽極氧化膜平均厚度應不低于AA10級的要求。
2)、《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 電泳涂漆型材》GB5237.3規定,在沿海及工業大氣污染嚴重的地區,電泳涂漆符合膜厚度應不低于A級(≧21μm)的要求;其他地區電泳涂漆復合膜厚度應不低于B級(≧16μm)的要求。
3)、《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 粉末噴涂型材》GB5237.4的規定,粉末噴涂涂層厚度應符合最小局部厚度≧40μm且應不大于120μm的要求。
4)、《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5部分 氟碳漆噴涂型材》GB5237.5的規定,在沿海及工業大氣污染嚴重的地區,氟碳漆噴涂漆膜應不低于三涂、平均厚度≧40μm的要求;其他地區氟碳漆噴涂漆膜應不低于二涂、平均厚度≧30μ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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